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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办事指南(待遇申领)

来源:县人社局办公室 日期:2018-01-02 14:59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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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须同时符合下列三个条件才能按规定享受相关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且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下列人员:(1)终止劳动合同的;(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或辞退的。

二、待遇项目及标准

1、失业保险金。非农业户口的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5%。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期限可增加2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2、医疗待遇。详见医疗待遇申领指南。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详见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领指南。

4、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农业户口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参保缴费每满1年,按当地1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总和。

5、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详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三、申领程序

1、单位申报初审

(1)受理时效。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15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2)所需资料。①失业人员名单、档案(未建个人档案的临聘人员和农民合同制工人提供劳动合同);②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证明;③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的证明(没有支付的不要提供);④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

2、失业人员本人申领登记。

(1)受理时效。失业人员应在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2)所需资料。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工作)关系证明(须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盖劳动用工备案专用章)。③用失业人员本人的名字在工商银行办理的活期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请注意核对复印件上的银行帐号是否复印清楚,如不清楚,请用黑笔书写清楚。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复印件1份(到4楼409室城镇社区就业服务股免费办理)。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以上资料一律用A4规格的纸张制作、复印)。

用人单位或失业人员本人未按规定的受理时效前来办理单位申报初审或待遇申领手续,因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损失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因失业人员本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失业人员本人负责。因此,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本人都要注意不能错过受理时效。

四、领取资格认证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须每逢单月的1日至15日内的上班时间带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前来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双月不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

五、待遇停发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6、未按时前来办理领取资格认证手续的。

六、服务地址

平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楼四楼413室失业保险服务股(开发区育才路口平江起义纪念馆对面)

联系电话:6222467

七、举报监督电话

人社局办公室:6296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