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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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户口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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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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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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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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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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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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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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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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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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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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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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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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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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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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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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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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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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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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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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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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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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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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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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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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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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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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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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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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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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