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出生登记户口办事指南
|
事项类别
|
办事项目
|
法律依据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
受理机构
|
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
|
决定机构
|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并登记。收养婴儿户口登记由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由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
办理条件
|
未满3周岁的未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
|
申请材料
|
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需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
|
办理程序
|
|
办理期限
|
新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收养婴儿户口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
收费情况
|
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
收费依据
|
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
监督检查
|
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
咨询渠道
|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
责任追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
联系电话
|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