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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来源:计生局 日期:2018-03-02 23:4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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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生育审批

事项编码

43062600-xk-001

事项名称

再生育审批

行使依据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符合下称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第十六条: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二)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四)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五)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六)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可就前款第(一)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办理主体

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机关)

受理条件

 

申请人应出具1、再生育证发放登记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免冠近照2张。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5、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6、按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28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办理地点

平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规股

联系电话

0730-6699960

服务表格

 

《农村独女户生育二孩申报表》

《再生育审批表》

监督电话

0730-6699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