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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告知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类型或者 身份证明号码变化)

来源:县国土局 日期:2017-08-10 14:1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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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情形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名称或者姓名、身份证类型或身份证明号码变化的

二、申请人要求

由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 境内自然人: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军人退役或转业,不动产以原军官证等身份证件登记的,提交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接收单位、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原军人身份证件核发部门出具的材料;

 (2) 境内自然人取得国外自然人身份:经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外国驻华使(领)馆确认或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

 (3) 境内自然人取得港澳自然人身份: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者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或证明事务专用章的公证或证明材料,或者境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4) 境内自然人取得台湾自然人身份:经北京市公证协会确认的台湾地区出具的公证书或证明材料,或者境内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

 (5) 境外自然人取得境内自然人身份:中国公安机关出具的材料;

 (6) 境内法人、其他组织:原批准、注册机构出具的材料;

 (7) 境外法人、其他组织:其批准、注册机构出具的材料。

以出让、国家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因权利人名称发生变化申请登记的,应提交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但权利人为自然人的除外;

其他必要材料。

 四、申请人身份证明

   1  境内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未成年人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

     3  台湾地区自然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  华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

    5  外籍自然人: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或其所在国护照;

     6  境内机关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7  境内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8  境内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9  境内基金会法人: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10 境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11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北京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登记证书;

    12 境内企业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其他身份登记证明;

    13 境外(含港澳台,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交其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14 外国驻华使(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该使(领)馆、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出具的身份证明。

    五、代理

   1   委托人代为申请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理人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代为处分不动产的,全部代理人应当共同代为申请,但另有授权的除外。

自然人处分不动产的,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具体适用情形详见《北京市不动产登记工作规范(试行)》1.11.1条规定;授权委托书未经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登记时与代理人共同到登记部门现场,在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委托书。

2   监护人代为申请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监护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交申请人身份证明、监护关系证明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以及被监护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材料。被监护人行为能力的有关证明文件,系指未成年人的身份证明、人民法院确认行为能力的生效法律文书。

监护关系证明材料可以是户口簿、监护关系公证书、出生医学证明,或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处分未成年人不动产的,有关监护关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监护的法律文书、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享有监护权的公证材料或者其他材料。

    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的,应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监护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为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书面保证应当经过公证。被监护人因受赠或者继承而取得不动产权利的登记可由全体或者任何一个监护人代为申请。

六、其他要求

申请材料要求提交原件的,应提交原件;未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原件的,提交与原件核验一致的复印件,并经登记部门工作人员比对后,由登记部门工作人员签字并加盖原件相符章。不能提供原件核验的,应当提交该材料的出具机构或职权继受机构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2  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如实、准确填写登记部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为自然人的,申请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委托他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理人应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上签字,可不加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章。

   3  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应当书面告知登记部门。

   4  填写申请材料应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因申请人填写错误确需涂改的,需由申请人在涂改处签字(或盖章)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