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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4-05-14 00:0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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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30号),加强我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中央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48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的用于补助我省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和省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市州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给各市州。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廉租住房工作组织实施得力、年度任务如期完成的市州给予补助。

 

      第二章 分配与计算

      第四条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补助各市州在开展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用于租赁补贴开支之后仍有结余的,可以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但不得用于新建廉租住房支出。

      第五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的财政困难程度、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市州。

      (一)财政困难程度与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权重各占50%。其中,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情况,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市州上年度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40%和10%。

      (二)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一般转移支付测算的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以及市州上年度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以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每年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的数据,以及省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的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各市州的计算公式:

      某市州分配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额=[(该市州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各市州上年度财政困难程度系数之和×50%)+(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户数之和×40%)+(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各市州上年度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之和×10%)]
      ×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第七条 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配给各市州。

      (一)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主要以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完成比例、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为考核因素,其权重各占30%、40%、30%.

      (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以各市州财政部门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每年上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的数据,以及省建设厅每年向社会定期公布的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相关统计数据为准。

      第八条 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分配各市州的计算公式:

      某市州分配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额=[(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完成额度÷廉租住房保障计划完成额度之和×30%)+(该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户数之和×40%)+(该市州上年度安排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金额之和×30%)]
      ×年度省财政安排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总额。

      第九条
      每年元月31日之前,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按照规定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报送本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计划完成情况、廉租住房保障户数、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及与保障方式相对应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支出等相关资料,加盖部门印章、附文字说明,具体报送资料详见《
      市州 年廉租住房保障情况表》(附表1)和《 市州 年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计划表》(附表2)。

      第三章 拨付与使用

      第十条
      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商建设厅根据各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状况和计划完成情况,按照统一计算公式,计算分配给各市州,并于每年5月31日之前一次统一下达各市州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会同廉租住房行政管理部门参照省财政厅的分配方案,于每年6月30日前一次下达已经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后,应当与其他各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一起,专项用于县市区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以及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对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将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中的租赁补贴开支以及用于弥补购买、改建、租赁廉租住房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使用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社会保障和就业”类下的“廉租住房支出”款级科目。

      第十四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要确保将省财政厅下达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必须确保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规定,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或不按规定分配、拨付、使用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的,除由省财政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分配该市州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外,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市州财政部门应当汇总本市州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和节余情况,于每年元月31日之前随同上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等相关资料一并报送省财政厅备案。具体详见《
      市州 年省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收支情况表》(附表3)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