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保障办公室、县直有关单位及各承租住户: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湘价服〔2010〕145号)等文件规定,经调查、测算和会商,现将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我县城关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2.50元/平方米 ;其他乡镇地区公共租赁住房月租金标准为2.00元/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依照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允许楼层差价,价格按相关调节系数确定。
二、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发生的物业服务费以及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三、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租金标准向承租人收取租金,对于违反价格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四、以上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