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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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变更、更正登记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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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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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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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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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记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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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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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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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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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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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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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更正民族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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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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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市级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湖南省更改民族成份证明》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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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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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材料上报→县局(分局)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变更登记→办结
由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受理,县局(分局)公安机关审核,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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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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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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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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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簿8元/册;集体户口簿:20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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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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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 湘价费[2008]6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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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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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电话:1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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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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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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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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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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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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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及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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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 上午:8:00—12:00 下午:3:00—6:00(夏季) 办公地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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