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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8/2018-1300966 发布机构 县国土资源局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8-02-26 公开日期 2018-02-2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县国土局 日期:2018-02-26 17:0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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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进一步提高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主要是涉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方式公开。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属于公开的范围。

二、主动公开信息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详见《目录》。

(一)公开形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采取政府网站网上公开形式。本机关网上信息公开网址为(http://www.xzk0710.com/)上查阅该《目录》,也可以到地址: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查阅。

1、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本机关在平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资源局窗口设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到该点查阅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信息

(一) 申请受理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 1、平江县开发区碧潭大道30号 邮政编码: 414500

办公时间: 8:00-12:00  14:30-17:30(工作日)夏季15:00-18:00(工作日)

联系电话: 6281492 传    真: 6281492  邮箱:1107591216@qq.com

办公地址: 2、平江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国土业务股室窗口 邮政编码:414500

办公时间: 9:00-12:00       14:30-17:00(工作日)

联系电话:6281492   传    真: 6281492  邮箱:1107591216@qq.com

(二)申请方式

申请公开信息需要填写《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平江县政务中心二楼国土资源局窗口领取。

1.网上申请

在平江县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申请人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后,提交即可。或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平江县国土资源局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

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平江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将代为填写《申请表》,但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三)申请处理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进行修改、补充。

2.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并且申请人按相关规定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按照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公开范围的,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有关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5)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其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机关将根据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投诉电话:6281492,传真:6281492,办公地址:平江县国土资源局三楼,邮政编码:414500,接待投诉时间: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夏季15:00-18:00)。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