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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30/2017-77409 发布机构 县市管中心 信息状态
文 号 未知 统一登记号 未知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17-03-16 公开日期 2017-03-1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市管中心清理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 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来源:原创 日期:2017-03-16 15:45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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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中心清理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 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和县第十二届纪委第二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决定在我单位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涉砂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次开展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维护我县涉砂经营活动秩序,规范国家公职人员廉洁从政行为,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参与涉砂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形成有效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也促进形成河道整治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对象、内容 
    (一)清理对象 
    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下同)、特定关系人,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班子成员,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其他公职人员。 
    (二)清理内容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从事或参股(持暗股)进行涉砂经营活动的; 
    2.国家公职人员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其本人服务或管理对象从事的涉砂经营活动中持有干股的; 
    3.国家公职人员在其管辖业务范围内利用职务上便利在涉砂经营活动中谋取利益的;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涉砂经营活动中采取请托等不当方式施加影响以及指定、授意、暗示涉砂经营企业或个人选择特定的材料、供应商或检测、检验、评估、代理等中介机构,为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 
    4.国家公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在涉砂经营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或者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5.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成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其他公职人员从事或参股(持暗股)进行涉砂经营活动或者接受涉砂经营企业或个人聘任的; 
    6.其他涉砂经营活动。 
    三、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年1月22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1月22日—2月16日) 
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砂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会,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广泛宣传。 
    (二)主动报告阶段(2017年2月17日—28日) 
发布《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主动申报的通告》,存在涉砂经营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2月25日前主动向中心纪检监察室申报本人及其近亲属、特定关系人与本次清理内容的有关事项。对于主动报告参与涉砂经营活动,并主动退出参与经营的,可依法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逾期不报视为瞒报,予以从重处分。 
    (三)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3月1日—31日) 
各股室所对国家公职人员和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成员以及辞去公职或退休未满两年的其他公职人员实行全面清查,带头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填写好自查统计表,在公示5个工作日后,上报至市管中心清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四)整治查处阶段(2017年4月1日—6月15日) 
在2017年5月25日前,中心会根据自查自纠和审核督查情况进行整治查处,对非法参与涉砂经营活动的依法依纪依规处理到位。 
    (五)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6月16日—30日) 
认真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探索有效办法,根据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范违规参与涉砂经营活动的规章制度。坚持实体性制度与程序性制度并重,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滋生腐败的机会,有效防范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管中心清理公职人员参与采砂、运砂、浮吊、砂石码头经营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程续绪任组长,李文暾任副组长,方世明、刘高文、李瑛、钟春燕、曾晚林、曾廉洁、李珍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李珍兼任办公室主任。(举报电话:6226476) 
    2、明确工作责任。由各股室所负责人负总责,做好宣传发动,澄清底数,登记台账,认真核查每个参股人员的真实背景。 
    3、严肃查办案件。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实事求是。对查出来的问题能正确认识和主动纠正的,可依法依纪依规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在审核督查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平江县市场建设管理中心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