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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6/2017-1082664 发布机构 县地方海事处 信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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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7-06-06 公开日期 2017-06-06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平江县地方海事处2017年度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来源:县地方海事处 日期:2017-06-06 17:41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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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地海字[2017]23号

 

 

 

平江县地方海事处2017年度

行政执法工作计划

 

为规范我县水上交通安全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确保2017年执法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湖南省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水上交通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以来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继续深入开展有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监管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水上交通非法违法行为。

通过计划执法,划定职责边线、明确执法任务、落实监管责任,增强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督促有关船舶所有人落实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工作到位;通过加强船员适任能力培训,提高其安全驾驶能力,加大水上交通安全知识与法律、法规、规章宣传,提高全员水上交通安全意识;通过巡航检查,排查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并按有关规定督促隐患及时整改;通过对各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规范水上交通秩序,不断强化“党政高度重视、部门依法监管、船舶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全面覆盖新格局。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今年,我县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对客渡船及通航水域的其他船舶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水上交通联合执法,排查并督促消除水上交通隐患,提高船舶依法经营的法制意识,船员遵章驾驶的安全意识,打击辖区内各类水上交通违法行为,规范水上交通营运秩序。

具体分工为:

安全监督股负责巡航检查含渡口渡船等重点船舶巡航检查与通航桥区的巡航检查,现场违规行为的处置,按有关规定对所发现的隐患进行管控。

法制股负责法律、法规、规章和水上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与法制培训、组织开展船员(签单员)培训,行政执法案卷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港口航务监督股负责组织开展执法行动,与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协调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处办公室负责有关制度建立,接受群众举报,行政执法案件审查及后勤保障工作。

三、执法对象和要求

(一)执法对象

全县共有28个渡口,24艘客渡船,本次纳入行政执法的对象有:

1. 客渡渡口(28个):龙门镇三座港渡口(湘平江标渡1021号),长寿镇斗碧渡口(无船)、黄金洞水库渡口(湘平江标渡3026号、3027号、3028号),加义镇的车载埠渡口(无船)、龙埠潭渡口(湘平江标渡1001号)、石里岩头渡口(湘平江标渡1002号)、葛藤口渡口(湘平江标渡1003号)黄花潭渡口(湘平江标渡1004号),三市镇李家埠渡口(湘平江标渡1005号)、花园渡口(湘平江标渡1006号)、水口寺渡口(湘平江标渡1007号)、石里渡口(湘平江标渡1020号)、横槎渡口(湘平江标渡1008号),安定镇秋湖水库渡口(湘平江标渡1009号)、望公岭渡口(湘平江标渡1010号)、蔡家滩渡口(湘平江标渡1023号)、官滩渡口(湘平江标渡1025号),三阳乡盘埠渡口(湘平江标渡1022号)、破碧滩渡口(无船)、狮岩渡口(湘平江标渡1024号),城关镇寺前渡口(湘平江标渡1017号),瓮江镇九龙渡口(湘平江标渡1015号)、张家坡渡口(湘平江标渡1014号)、盘石洲渡口(无船)、旦壁渡(无船)、元里坑渡口(无船),余坪镇市里渡口(湘平江标渡1018号),浯口镇梓草渡口(湘平江标渡1019号)。渡口水域与客渡船执法工作由海事处牵头,镇村配合,完成监管执法任务。

2.通航水域其他船舶及其他违法行为:城关镇澄潭村旅游船1艘、瓮江镇盘石洲旅游船4艘,、石牛寨景区旅游船石牛寨一号(均属于“三无”船舶,已责令停航),由县旅游局牵头,海事与城关镇、瓮江镇、石牛寨镇等单位共同查处其违规违法行为;采运砂船舶由县水务局牵头,海事参与其中涉及渡口水域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其他违法行为包括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桥区违规作业等行为。

3.发生在渡口水域的乡镇非运输船舶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在我县辖区内私设渡口等违法行为,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牵头,海事及有关职能部门参与联合执法。

(二)执法要求:一是完成日常安全监管执法工作,二是从以上监管对象中,除常规监管执法外,今年至少完成一例以上的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任务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

四、执法内容

(一)对船舶的检查和处罚重点是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否落实了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具体是从船舶与船员资质、机器与设备安全、检查与管理以及驾驶与防污染等方面进行检查与监督。

(二)客渡船是否落实了六不发航等安全规定,渔船、农用船等船舶是否参与非法载客运输。

(三)通航水域和渡口水域的船舶航行秩序是否正常,有无故意妨碍他船航行安全的行为,通航桥区巡航检查指通航水域桥梁上游500米至下游1000米范围内是否存在采砂等违规作业行为。

五、执法的时间、内容

1-2月:执法检查范围为长寿镇、龙门镇、石牛寨镇渡口水域与景区旅游船所在水域,检查重点为石牛寨景区旅游船是否办齐证件与手续,是否开展经营活动;龙门镇三座港非机动渡船与当水域实际不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停航措施与系泊措施是否到位。长寿镇黄金洞水库渡船资料台帐是否齐全,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客渡船是否存在超载等违章行为;四湾村斗碧渡口因渡改桥正在进行中,未安排新渡船,是否存在其他船舶非法渡运行为。组织开展船员春运安全知识讲座,在上述乡镇范围内开展船员适任能力跟踪考核,组织开展通航水域桥区巡航检查与法制培训。

3-4月:执法检查范围为汨罗江加义镇与三市镇段水域,检查重点为渡工是否按章操作,有无违章违法行为,石里渡口的非机动渡船和花园渡口渡船是否落实停航与系泊措施,有无污染相关水域行为,渡口水域内是否有采运砂船舶违章作业或妨碍渡口渡船航行安全的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违章行为。做好汛期前船舶安全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对加义镇与三市镇船员开展适任能力跟踪考核,组织开展通航水域桥区巡航检查与法制培训。

5-6月:执法检查范围为汨罗江安定镇与三阳乡段水域,检查重点为蔡家滩渡口、官滩渡口、盘埠渡口、狮岩渡口的非机动渡船是否按要求落实停航与系泊措施;其他客渡船是否存在违规行为,渡口是否存在其他船舶违规载客行为;渡口水域是否存在采运砂船舶违规作业行为,是否存在其他妨碍渡口安全行为。组织开展汛期水上交通安全检查;对安定、三阳乡镇船员开展适任能力跟踪考核,组织开展 “5.12应急宣传日”及“安全生产月”等宣传活动,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组织开展全县范围内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全员应对突发情况能力与意识,完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开展桥区巡航检查与法制培训工作。

7-8月:执法检查范围为汨罗江城关镇与瓮江镇段水域,检查重点是客渡船是否存在违章航行和污染水域行为,九龙渡口停航措施是否到位,元里坑渡口、盘石洲渡口与旦壁渡口3个无船渡口是否存在其他船舶违法载客行为,渡口水域是否存在采运砂船违规作业行为。澄潭与盘石洲旅游船舶是否有非法经营行为,对上述乡镇船员开展适任能力跟踪考核,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操作水平,组织开展通航桥区巡航检查与法制培训工作。

9-10月:执法检查范围为余坪镇市里渡口与浯口镇梓草渡口水域,检查重点为客渡船是否存在违章航行行为和污染水域行为,是否遵守有关安全规定,是否存在其他船舶违法从事载客行为,是否存在其他船舶违规在渡口作业或妨碍渡船航行安全的行为;对上述乡镇船员开展适任能力跟踪考核,督促有关单位整改水上交通安全隐患,组织开展通航桥区巡航与法制培训工作。

11-12月:执法检查范围为汨罗江伍市镇段水域,检查重点为协助县水务部门查处违规作业行为;协助旅游部门对辖区内旅游船舶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做好岁末年初水上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开展通航桥区巡航检查与法制培训工作,确保辖区安全形势继续保持稳定,总结好全年执法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度执法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结合文章,推动行政执法。通过做好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与安全知识宣传和水上交通事故教育片的教育,提高全员法律意识与安全意识。通过做好安全检查与查找案源相结合,做好隐患整改的督促与违规操作行为的纠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违规及违章行为的发生,从源头上减少案件发生;通过加强对船员与群众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教育,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发生或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特别是减少对人的伤害,也从另一角度减少案件的发生。

(二)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根据“依法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和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按照海事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行政执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要严守权责法定的原则,按法定程序步骤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船舶违法行为做到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三)严格法律措施,下达法律文书。监管人员在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据法定权限开展安全检查、法制宣传与教育,巡查发现辖区内的安全隐患,并督促按要求整改,指导并组织船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对管辖权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现场处理,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现场勘验,询问笔录,调查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录相、录音等手段锁定其违法证据,依据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措施,对于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定程序开展证据收集与固定、立案报告、事前处罚告知、重大案情集体讨论、行政处罚决定等程序制作完整的行政执法案卷,对当事拒绝接受处罚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采取的现场处理措施、行政处罚措施到期应进行复查的,按“谁检查、谁下文书、谁负责”的责任制及时组织复查。对重复出现的违法行为向县安委会建议,组织联合开展专项整治执法行动,确保将违法行为打击处理到位。

(四)严守管辖权限,规范移交(送)行为。监督检查人员发现不属于职责管辖范围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及时填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制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交处理函》,连同相关材料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并建立台帐做好登记备查;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连同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或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同级公安机关,严禁越权管辖或以罚代刑。对罚款不到位的行政处罚案件要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加强督查力度,确保任务完成。由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我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开展督查行动,根据确定的时间、任务,重点对本单位行政处罚案卷和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督查,监管执法考核结果作为年度目标考评的重要内容,对执法任务没有完成又因履职不到位导致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依法追究失职渎职行为,确保执法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