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平江县唐金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的回复函
平江县唐金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向我局提交的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我局做出下列函复:
准予你单位设立会计记账业务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颁发。
特此函复
平江县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
索引号 | 66/2017-83500 | 发布机构 | 县财政局 | 信息状态 | |
文 号 | 未知 | 统一登记号 | 未知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7-08-18 | 公开日期 | 2017-08-18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关于对平江县唐金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的回复函
平江县唐金凤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经审查,你单位于2017年7月31日向我局提交的从事代理会计记账业务机构设立批准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我局做出下列函复:
准予你单位设立会计记账业务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将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颁发。
特此函复
平江县财政局
2017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