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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食药工质案处字[2018]194号

来源:县食药工商局 日期:2018-06-07 16:32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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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食药工质案处字[2018]194号

当事人名称:平江县白沙湖矿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信用代码):430626000016253

住所:平江县福寿山镇白沙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鸿洋

经营范围:铅矿、锌矿开采、销售

登记机关:平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局组织市场主体开展企业年度报告工作期间,通过湖南省工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查询,发现平江县白沙湖矿业有限公司自2013年度以来连续多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也未按规定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涉嫌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2018年5月10日本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在本局设立登记,自2013年度以来连续多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2018年5月,本局经实地核查,发现当事公司未依法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及申报纳税,未向本局申请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向平江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公司开户银行基本账户已连续多年未有资金流动记录,当事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长期停业未开展经营活动。当事公司系本局核准登记的企业,存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局依法调取并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在卷佐证:

证据一: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1份,证明了当事公司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公司已处多年停工停产状态的事实;

证据三:湖南省平江县福寿国有林场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当事公司已经连续三年以上未生产经营,矿区土地正在恢复植被中的事实。

证据四:公司现场照片5份,证明当事公司处于多年停工停产状态的事实;

证据五:湖南省工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截图(一)1份,证明当事公司连续二年以上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的事实;

证据六:湖南省工商局市场主体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截图(二)1份,证明当事公司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和未办理工商联络员的事实。

证据七:平江县国、地税出具的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公司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八:平江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站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当事公司未办理养老保险开户登记及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事实;

证据九: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十字街支行出具的开户登记信息表一份,证明当事公司开户行基本账户内未有资金流动的事实;

证据十:本局与当事公司无法取得联系的记录一份,证明本局在调查取证期间通过当事公司在登记时留存综合管理系统上的联系方式无法与当事公司取得联系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相关人员签字(盖章)确认。

由于本局在调查取证和听证告知书送达期间无法与公司负责人员取得联系,本局同时采用公告送达和邮寄送达两种法定送达方式送达《听证告知书》。2018年5月21日本局在平江县政务大厅行政审批中心公开张贴纸质《听证告知书》一份,在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公示专栏张贴纸质《听证告知书》一份,5月22日在平江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告”专栏公示电子档《听证告知书》一份;5月23日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周鸿洋身份证上住址通过邮局快件邮寄《听证告知书》一份,5月25日邮局以“查无此人”为由退回邮件。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当事公司申请听证的要求。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平江县白沙湖矿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或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平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不处罚决定的执法。

平江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二O一八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