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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公报第3号

来源:人大办 日期:2017-06-29 16:08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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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

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程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进行集中考试的决定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官、检察官开展述职评议的决定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的决定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名单

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

 

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召开第三次会议

 

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开第三次会议。

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县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脱贫攻坚推进情况的报告;审议通过了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评议办法(修正案)、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进行集中考试的决定、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法官、检察官开展述职评议的决定;会议还表决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命。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黎耀辉,副主任戴领梅、童驾辉、刘裕凡、李泓、吴姣姣及常委会委员共36人出席。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艾志军,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县政府办、县发展和改革局等县直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和安定镇、福寿山镇人大主席列席会议。会议还邀请部分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次会议议程

 

一、听取县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全县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以及2017年环境保护目标计划安排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工作情况的报告;

三、听取和审议县人民政府关于脱贫攻坚推进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县人民检察院以员额制改革为重点,关于司法体制改革工作情况的报告;

五、审议通过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进行集中考试的决定;

六、审议通过关于对法官、检察官开展述职评议的决定;

七、审议通过《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修正案(草案)》;

八、人事任免;

九、其他事项。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学法用法进行集中考试的决定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努力提高我县司法部门和行政执法单位国家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让执法人员成为模范守法的带动者,公正执法的执行者,进一步推进法治平江建设。根据《湖南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法治岳阳建设纲要》和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快地方法治建设进程要求,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以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四个全面”为统领,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原则,不断增强学法用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条  考试对象为司法部门及行政执法单位全体执法人员及班子成员,男50周岁、女45周岁以下人员参加,任何人不得无故请假和缺考(不含市管干部。不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参加集中考试)。

第三条  每年抽取部分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进行学法用法集中考试,参考单位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在“七五”普法期内,所有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全部考试完毕。考试方案由县人大法制委、县司法局根据每一年度学法用法计划制定并具体组织实施,县人大法制委在出题、监考、阅卷等环节全程监督。

第四条  学法考试内容为“宪法+基本法+部门法”。

第五条  考试形式实行闭卷考试,出题、阅卷工作委托专业机构完成。

第六条  考试监考工作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应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监考。巡考由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带队,县人大法制委参加。

第七条  考试时间与全县普法考试同步安排,考试场地和分类分批参考人员由县司法局与各参考单位商定。

第八条  县人大法制委会同县司法局将考试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考试成绩除在各参考单位和一定范围内公布外,并作为县委组织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年度评优评先及职务任命、晋职、晋级和职务升迁的考核依据之一。参加本次考试人员可不再参加年度“七五”普法考试。对成绩优秀的个人、组织有力的单位在人民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考试不及格者下年度补考。

第九条  各参考单位要高度重视执法人员学法用法集中考试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年度考试方案,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第十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对法官、检察官开展述职评议的决定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强化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对法官、检察官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依法治县的有效途径,也是激励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弘扬正义的重大举措。法官、检察官必须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法院、检察院公正为民的整体形象。

第二条 本届述职评议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三年以上,现在法院、检察院业务岗位工作的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

被评议对象的建议名单,经单位党组讨论后,再将名单上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和法院、检察院共同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在本届任期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分年度全部进行一次评议。

每年度具体述职评议对象人数为法院、检察院已任法律职务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开进行述职,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为被评议对象近三年来德、能、勤、绩、廉等全面履职情况。

第五条 述职评议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调查组,述职评议时邀请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旁听。

第六条 述职评议时间在下半年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确定评议结果。

评议结果“不满意率”超过30%(含30%)的,在评议结束后,法院、检察院应责令述职评议对象,认真进行整改,并在下年度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再次接受测评。如果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 评议结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当场宣布。在测评结果为“满意”的法官和检察官中,由主任会议研究本年度“人民满意法官”和“人民满意检察官”确定提名人选,再提请人大常委会确定,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授予年度“人民满意法官”和年度“人民满意检察官”荣誉称号。

第八条 法院、检察院及述职评议对象要高度重视县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落实述职评议方案,确保述职评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的决定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增加第五条第一款: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届内,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原则上至少接受一次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工作评议,人大常委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重复进行。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评议调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群众代表参加。与所调查专项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议调查。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评议调查组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评议全面工作或是涉及重大资金管理使用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审计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一)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作专题报告,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使用干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属垂直管理部门的,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二)对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工作评议办法

 

(2008年7月10日平江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7日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人大常委会评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可以是全面工作,也可以是专项工作。评议全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政府政令的情况;

(四)处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的情况;

(五)履行职责,服务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六)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情况;

(七)民主建设、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八)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情况;

(九)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工作评议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承办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工作评议采取分批次逐年进行的办法。被评议单位的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广泛征求各乡镇人大、有关县直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届内,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原则上至少接受一次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工作评议,人大常委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重复进行。

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对被评议单位提出个别调整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八条  根据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评议调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群众代表参加。与所调查专项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议调查。

第九条  参加评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遵守保密规定;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工作评议按照宣传发动、调查走访、会议评议、整改提高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评议全面工作或是涉及重大资金管理使用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审计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初审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寄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的程序:

(一)会议听取工作报告;

(二)会议听取调查报告;

(三)会议听取审计工作报告;

(四)会议审议工作报告;

(五)会议评议;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和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时,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人大常委会同意,可暂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主任会议同意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评议标准:凡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80%,且不满意票率在10%以下的为满意单位;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70%的为基本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30%(含30%)的为不满意单位。

第十八条  评议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90天后,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并就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满意的,可责令被评单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作专题报告,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使用干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属垂直管理部门的,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 

(二)对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命名单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任命:

罗琥珀为平江县人大常委会城乡建设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平江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人员名单

出席(38人)

黎耀辉  戴领梅  童驾辉  刘裕凡  李  泓  吴姣姣

(以下按姓氏笔画排列)

邓献维  甘志坚  卢本根  危细明  汤电辉  苏业汉  李  璇

李  毅  李迎春  李秋桂  李俊杰  李辉辉  吴松江  邹争新

邹群芳  张玉东  张足生  陈  巍  陈妙春  欧阳帆  黄  军

黄伟平  黄芳菲  符辰南  彭岳平  喻子英  喻毅超  童向生

赖胜辉  赖湘平  缪  平  戴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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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