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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发改局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来源:县发改局 日期:2018-06-13 15:4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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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飞检除外);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拟建成项目、在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各地、各部门是否按照年度投资计划要求按期完成作为责任单位推进的项目投资任务,是否建立完善市、市、县(市、区)领导联系服务市重大项目制度,是否优先保障市重大项目的用地、资金等需求、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和政策处理、社会稳定等工作,是否加强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资金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拟建成项目是否按照计划形象进度要求推进,并如期实现竣工投产;在建项目是否完成年度投资计划任务;新开工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开工建设;前期项目是否按年度投资计划的形象进度要求如期推进。

(三)各类项目是否按季及时、如实填报项目进展、存在问题、对策建议等情况,并及时上报全市重大项目监测系统。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经验的独立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监测评估;

(二)建立按季监测制度,年度投资计划内项目定期上报项目进展情况,中介监测机构定期编写市重大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三)县发改局结合定期监测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列入市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项目责任单位的乡镇政府、县级有关单位,要求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县级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三)受委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按季开展监测,监测报告送市发改委。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年度考核差的单位,以及发现弄虚作假,以瞒报、谎报等方式填报项目进展情况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对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单位,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适当财政资金奖励。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发改局核准、审批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按规定对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审查核准。对中央投资的项目,还需认定相应的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审批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在提交项目核准、审批申请时,一并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内容。也可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审批申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审批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审批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0年第6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评估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县政府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省、市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市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县发改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市级部门之间、市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县发改局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市级)或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县发改局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县发改局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市发改委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市、市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市、市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县发改局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六)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备案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开展备案监管工作。

(一)备案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二)备案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三)备案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走访、材料审查、备案年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备案企业对所报送资料、所披露事项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由监督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整个备案年检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规操作、虚假欺诈行为的相关方取消备案资格。


(七)企业债券发行预审、核查及存续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债企业、募投项目、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和《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开展预审工作。

1、申报材料的完备性;

2、要素的完整性;

3、实质的合规性;

4、逻辑的一致性;

5、内容的连续性;

6、表述的严谨性;

7、风险的可控性。

(二)核查

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开展核查工作。

1、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2、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3、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4、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5、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6、申请发债企业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7、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

9、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

10、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三)存续期监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开展存续期监管工作。

1、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2、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3、完善信息披露;

4、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5、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6、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券商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走访、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偿债措施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企业、券商对所报送资料、所披露事项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专业领域事项进行审计核查;

由监督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整个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提前落实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二)对有违规操作、虚假欺诈行为的相关方严格行业准入。


(八)县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认定确认的县级物流示范园区及园区内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园区规划建设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圈地、占地现象;

(二)园区经营指标是否保持在市级物流示范园区的要求之上;

(三)园区运行管理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规划和目标进度推进建设;

(四)园区内在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按进度建设;

(五)园区内建成项目是否达到规划的预期目标及经营效益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园区自查:园区每年撰写自查材料,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二)县内抽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园区开展抽查;

(三)项目稽查:不定期对园区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绩效评估:在上述检查的基础上,每一到两年开展市级物流园区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物流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建设推进效果不理想、绩效评估较差的园区,摘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县级物流示范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园区运营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

(三)查阅园区和项目有关档案;

(四)实地查看园区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对园区建设和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园区建设和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上报取消其县级物流示范园区资格。


(九)县级工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级立项的工业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地点、开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程序

招标人取得招标事项核准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提交我委备案。

备案后在湖南市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依法从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


(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市政府和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于2010年发布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发改法规[2010]549号)作为全县发改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发改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发改局在市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县发改局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