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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官、检察官开展述职评议的决定

编稿时间: 2017-06-30 来源: 人大办 作者:未知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促进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提高办案效率,强化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第一条 对法官、检察官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是县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强化法律监督,推进依法治县的有效途径,也是激励法官、检察官公正司法、弘扬正义的重大举措。法官、检察官必须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统领,自觉接受监督,提高自身素质,提升法院、检察院公正为民的整体形象。

第二条 本届述职评议对象为县人大常委会任命法律职务三年以上,现在法院、检察院业务岗位工作的员额制法官和检察官。

被评议对象的建议名单,经单位党组讨论后,再将名单上报县人大常委会,由县人大常委会和法院、检察院共同确定。县人大常委会在本届任期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官、检察官,分年度全部进行一次评议。

每年度具体述职评议对象人数为法院、检察院已任法律职务人数的五分之一左右。

第三条 述职评议对象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公开进行述职,由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评议和满意度测评。

第四条 述职评议内容为被评议对象近三年来德、能、勤、绩、廉等全面履职情况。

第五条 述职评议要严密组织、严格要求、严肃纪律,县人大常委会成立评议调查组,述职评议时邀请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旁听。

第六条 述职评议时间在下半年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确定评议结果。

评议结果“不满意率”超过30%(含30%)的,在评议结束后,法院、检察院应责令述职评议对象,认真进行整改,并在下年度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会议上报告整改情况,再次接受测评。如果仍不满意的,县人大常委会应责成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七条 评议结果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当场宣布。在测评结果为“满意”的法官和检察官中,由主任会议研究本年度“人民满意法官”和“人民满意检察官”确定提名人选,再提请人大常委会确定,并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授予年度“人民满意法官”和年度“人民满意检察官”荣誉称号。

第八条 法院、检察院及述职评议对象要高度重视县人大常委会的述职评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落实述职评议方案,确保述职评议顺利进行。

第九条 本决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