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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的决定

编稿时间: 2017-06-30 来源: 人大办 作者:未知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增加第五条第一款: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届内,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原则上至少接受一次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工作评议,人大常委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重复进行。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根据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评议调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群众代表参加。与所调查专项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议调查。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评议调查组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评议全面工作或是涉及重大资金管理使用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审计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一)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作专题报告,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使用干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属垂直管理部门的,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二)对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