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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评议办法

编稿时间: 2017-06-30 来源: 人大办 作者:未知

(2008年7月10日平江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6月27日平江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7年6月22日平江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了督促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各项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全面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评议,是指人大常委会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人大常委会评议的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本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工作机构。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议。

评议采取会议评议方式。

第三条  工作评议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民主、公开、注重实效、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

第四条  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可以是全面工作,也可以是专项工作。评议全面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以及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和办理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的情况;

(三)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政府政令的情况;

(四)处理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问题的情况;

(五)履行职责,服务本行政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六)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的情况;

(七)民主建设、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等方面的情况;

(八)工作成效、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的情况;

(九)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评议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贯彻落实县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出现的问题;

(二)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三)人大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五)人大常委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六)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第六条  工作评议在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主任会议组织实施。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承办评议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工作评议采取分批次逐年进行的办法。被评议单位的建议名单,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广泛征求各乡镇人大、有关县直单位及部分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经主任会议讨论后,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届内,县人民政府组成单位原则上至少接受一次人大常委会进行的工作评议,人大常委会认为如有必要,也可以重复进行。

主任会议根据当年实际情况,可以对被评议单位提出个别调整意见,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八条  根据工作评议需要,组织成立评议调查组,对有关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评议调查组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县人大代表组成,可根据情况邀请驻我县的省、市人大代表、对口的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群众代表参加。与所调查专项工作有直接利益关系者,不得参加评议调查。

第九条  参加评议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清正廉洁,遵守保密规定;结合评议内容,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深入调查研究,广泛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政策,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评议,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工作评议按照宣传发动、调查走访、会议评议、整改提高四个步骤进行。

第十一条  评议调查组可根据工作实际,采取听取汇报、约见询问、走访座谈、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以及视察、检查等不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对被评议单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评议全面工作或是涉及重大资金管理使用的专项工作,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委托审计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二条  被评议单位及其所在机关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评议调查组的要求,如实介绍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或者干扰评议工作,不得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评议调查组调查结束后,应当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写明调查情况,被评议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建议。调查报告经主任会议初审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

第十四条  被评议单位应当在进行会议评议的二十日前,向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工作报告征求意见,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七日前将工作报告寄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十五条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的程序:

(一)会议听取工作报告;

(二)会议听取调查报告;

(三)会议听取审计工作报告;

(四)会议审议工作报告;

(五)会议评议;

(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被评议单位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无记名投票,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向社会公告和被评议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通报;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发现被评议单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时,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报告人大常委会同意,可暂不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无记名投票,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调查结果,由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进行无记名投票。

第十六条  人大常委会进行评议时,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经主任会议同意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被评议单位其他负责人按照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评议时,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按照要求列席会议,听取评议意见。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可以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评议标准:凡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80%,且不满意票率在10%以下的为满意单位;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之和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70%的为基本满意单位;不满意票超过常委会组成人员30%(含30%)的为不满意单位。

第十八条  评议结果以及评议大会提出的评议意见,由主任会议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评议单位。被评议单位自接到整改意见之日起15日内,制订整改方案报送人大常委会并切实进行整改;人大常委会评议调查组对评议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回访调查;90天后,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报告,并就被评议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整改不彻底或是不满意的,可责令被评单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时限为一个月。

第十九条  工作评议结果的处理办法:

(一)被评议单位的测评结果和整改落实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向县委作专题报告,作为考核领导班子、使用干部和推动“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依据;属垂直管理部门的,送交其上级主管机关。 

(二)对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仍不满意的,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然后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干扰评议工作,对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人大常委会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启动相关程序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